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7年11月2日
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强化劳动纪律,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和河北省《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治空饷[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的保障;考勤结果是支付薪酬、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适用于全校正式聘用的所有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其他聘用人员按照相应约定执行。
(一)学校规定和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我校教职工工作时间。受聘学校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工和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班工作时间考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由各所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考勤办法。
(二)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及时间要求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由于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考勤周期为自然月。考勤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寒暑假结束后,各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教职工返校情况报人事处。
(四)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全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对考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对于未能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存在虚假考勤、瞒报缺勤人员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五)各单位考勤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病假管理
(一)病假审批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附市级以上定点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按照相应程序报所在单位、人事处、主管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请病假7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上、2个月(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教职工请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长期病假人员管理。中层领导干部请病假,审批程序参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石经党发[201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
(1)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教职工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的,发给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
(2)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3.其他规定
(1)教职工全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2)教职工因病休假医疗期满(医疗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仍不能正常工作者,须由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岗、长期病休等手续。
(3)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须校医院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2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三、事假管理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事假。
(一)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事假,须由本人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申明请假理由,7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批备案;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5天的,须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干部请事假,审批程序参照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石经党发[201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请事假累计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
2.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从累计满1个月后,每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4.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5.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四、其他休假
(一)工伤假,教职工休工伤假期限及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停工留薪期限需继续休息的,应履行病事假手续并执行相应待遇。
(二)婚假和产假,教职工休婚假和产假按《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件执行,教职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三)探亲假,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外给予探亲假。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报销往返路费每年限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报销往返路费每4年限一次);探亲人员的车票均按照火车票硬座(或高铁二等座)报销票价,超出部分自理;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职工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2-3天的路程假。教职工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往返路费自理。
五、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活动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6.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8.实行坐班制人员,按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一个月累计超过4个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累计超过8个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9.非坐班人员,按照参与本单位集体活动情况、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折合成工作日进行考勤的结果核定旷工天数。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二)旷工处理
1.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本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违纪事实启动认定确认程序并根据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一年内旷工1天的,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满6天的,扣发1个月的绩效工资,依此累算。
3.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