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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5-30 14:14:34  点击:[]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到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一线以岗位实践、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参加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完善教师专业素质培养制度,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任教师在一定周期内必须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的制度,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技能。

(二)专任教师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还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既要具备传授理论知识的能力,也要深入了解本专业相关行业的实际岗位专业技能。

二、教师专业素质培养计划

(一)凡工作满三年的专任教师、实践实习(训)指导教师在新一轮岗位聘用时,须完成本学院(系、部)教师社会实践(调研)工作计划。

(二)所有专任教师任职期间,每聘期内至少到相关行业一线累计实践(调研)1个月以上。

(三)新参加工作的专业课教师,到校第一年所在学院(系、部)须安排其进行实践(调研)活动,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不安排教学工作。

(四)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每聘期累计有1个月以上社会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或课题研究报告。

三、社会实践(调研)具体任务

(一)以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为主要任务,同时根据学院(系、部)教学需要,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如专业调研、课程开发与建设、拓展学校与行业深度合作、开拓实训基地和指导学生实习等工作。

(二)深入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别是新科技、新工艺、新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一线人员学习,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三)为加强、拓展学校与行业的合作开展交流与联系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须完成相关社会问题的专项调研工作。

四、社会实践(调研)的管理

(一)各学院(系、部)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系、部)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参加实践工作由各学院(系、部)负责统筹安排与实施,每学年都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

(二)学院(系、部)要随时跟踪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的进展情况,监控参加社会实践(调研)人员的工作开展,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学院(系、部)做好管理工作。

(三)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期间的考勤工作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学院(系、部)负责。

(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期间主要由实践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实践结束后,填写《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情况鉴定表》,教务处、人事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参加实践(调研)人员作出考核评价。

五、参加社会实践(调研)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院(系、部)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计划,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的教师填写《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申请表》。

(二)学院(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三)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

六、其它事项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岗专任教师和实验(训)教师。每学期结束前,各学院(系、部)将本单位下学期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或调研的计划安排(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或调研的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

(三)如有不服从参加社会实践(调研)安排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四)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的教师在实践(调研)结束后,各学院(系、部)要完成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研)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送教务处,教师个人须提交社会实践(调研)工作报告,报教务处作为教师的业务档案保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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