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各学院(部、所)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包括全体教职工和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研究生导师管理等事项,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有损党中央权威、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国家安全和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损坏英雄模范形象、歪曲党和国家历史的言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和低级庸俗文化,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国(境);
7.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8.其他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当行为。
(二)民族宗教方面
9.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10.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1.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12.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不当行为。
(三)科学研究方面
1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4.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15.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等行为;
19.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行为;
20.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21.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22.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23.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学术研究、不遵循伦理道德(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
24.违反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研究团队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要求,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25.其他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不当行为。
(四)教学方面
26.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27.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8.消极对待教学工作,敷衍教学,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指导教师职责;
29.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
30.在教育教学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和毕业要求;
3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32.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软件、学习用具等,并从中牟利;
3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34.其他属于教学方面的不当行为。
(五)侵害学生利益方面
35.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6.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37.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9.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40.强迫学生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41.其他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4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43.以吃喝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44.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校歌、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45.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46.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其他教职工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47.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等违法活动;
48.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上访等活动;
4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5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损害学校声誉和师生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监督职责。建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所在单位参与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受理和调查;属于民族宗教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受理和调查;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由科技处受理和调查;属于教学方面的,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和调查;属于侵害学生利益方面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受理和调查;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和调查;涉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受理和调查(受理和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
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责任部门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全面掌握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一)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接到群众举报、自行发现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后,应按照上述分工转交责任部门或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其转交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认为疑似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做出受理决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不予受理,回复举报人。
各单位在报告学校责任部门受理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内部调查。
(二)调查。责任部门受理后,应立即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可以吸收教师所在单位人员参加。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案件或需要回避的案件,责任部门应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安全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关注被调查人思想状态,做好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处理。责任部门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学术委员会确定处理结果,其余问题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四)送达。责任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五)复议。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责任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请复议。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按规定履行复议程序。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由责任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解除。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八)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
校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苗头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聘用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20〕38号)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对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校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校属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校属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本单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校属各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